(一)评价内部控制应获得法理支持
法是惩处的法,也是预防的法。内部控制作为管理的手段,首要功能是预防错误,保护资产,以降低管理成本和社会成本。内部控制能作为立法的内容将可以为监督评价公司的内部控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法的普遍约束力促使公司内部控制的控制力度得以普遍提高,有效的内部控制还可以成为横向比较的标准及推广的模式。
(二)先进的内部控制理论是开展内部控制实践的指南
我国内部控制实践的现状,与我国所处的市场阶段有关,内部控制理论研究还是新兴领域,对如何界定内部控制的概念,架构内部控制及在法律、法规上统一表述都存在认识差异。
美国的内部控制理论最为发达,实践最为丰富,成效最大。因为立法、公司、研究都把“内部控制成分论”作为有关内部控制的立法、制度设计、评价考核的依据和指南。因此,内部控制的领域广,可操作性强,权威性高。
(三)公司对内部控制的需求是评价的前提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是公司权力机构或管理当局基于自我利益实现需要而开展的,对其评价一是看对公司运作的效率效果有何实质性影响,借以发现经营管理漏洞和缺陷;二是看政策制度及法律、法规的遵循性,以维护及扩展公司声誉和形象。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同的利益主体,庞大的公司规模和业务的错综复杂,都使民主化的管理、透明的信息披露成为公司的必需。评价内部控制着重评价公司内部的牵制和分权形式和实质能否保护中小投资人的利益。
(四)内部控制评价标准
评价就需要标准。标准由法律、法规,规范条例、规章制度等构成。对内部控制的设计和实施,既要遵循一般原则,也要紧密联系公司的实际,还同参与评价的人员素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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